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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捕押体制的分析及重构

我国捕押体制的分析及重构

作     者:李会彬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玉忠

授予年度:200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逮捕羁押 捕押合一 捕押分离 司法审查 

摘      要: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逮捕羁押制度的设置目前存在着两种制度模式,一种是逮捕与羁押分离的制度模式,它主要以西方国家为代表,一种是逮捕与羁押合一的制度模式,这种制度模式以我国最为典型。这两种制度模式无论是在概念内涵上,还是在具体适用对象、审批程序上都有着极大的区别。在西方国家逮捕只是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的一种手段,一般不超过48小时,而羁押才是长时间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它们是相互独立,互不隶属的两项强制措施。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羁押是拘留(拘留会带来最长达37天的羁押,这与西方国家的48小时是有天地之别的,因此不能说拘留相当于西方国家的逮捕)与逮捕的当然结果,只要有拘留逮捕,就必然引起羁押。而且,我国的未决羁押与刑事拘留、逮捕无论在适用条件还是在适用程序上,都没有发生分离,它们是合二为一的。可见我国实行的是逮捕与羁押合一的制度模式。即我国没有一个独立的、称之为“羁押的强制措施,而仅仅是拘留、逮捕后引发的当然结果,是拘留与逮捕这两项强制措施的组成内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拘留与逮捕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未决羁押的全部内容。在实践中,大量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的现象发生于这个阶段。由此可以看出,此一阶段逮捕羁押制度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权的保障问题。而这些侵犯人权现象出现在这一阶段也一展无余的暴露出了中国所实行的逮捕与羁押合一制度的弊端。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在中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逮捕与羁押分离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分别对公安机关决定的逮捕、检察院决定的逮捕以及所有的羁押建立不同的审查方式,并有针对性的对该两项强制措施引入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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