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研究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晓明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中演变出来的,现行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表现形式,其中“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受到的关注较少。2013年两高通过司法解释将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也纳入“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规制的空间,以寻衅滋事罪来严厉制裁日趋蔓延的网络造谣行为,这在理论界引起一定的争议。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和客观主义的解释立场,严格界定其适用范围,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为了更好理解本罪,文章首先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历史和比较考察。其次以法益为切入点讨论本罪的正当性问题,同时结合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对废止论和存在论的观点进行评述,提出本罪具有补充性的特征,故其存在有一定价值。然后对客观要件从行为要件、空间要件及程度要件三个角度详细论述。对在网络空间散布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对虚假信息的概念、特征及司法界定进行了详细论述。接着对公共场所的概念进行了梳理,界定了公共场所的特征。此外,结合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对“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这一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在程度要件方面,本文着重对“严重混乱以及“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展开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界定标准。最后笔者提出了“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完善建议,认为应当避免“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过度扩张,建构一套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立案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