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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准契约制度初探 ——兼与大陆法系之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比较

作     者:刘艳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秦伟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准契约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返还请求权 

摘      要:对于民法学习者来说,quasi contract一词并不陌生,我国法学界对于准契约的论述几乎都将其解释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由于被翻译成“准契约,quasi contract看上去又像是属于契约的范畴。随着学习的深入我们不难发现quasi contract与契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准契约有着深远的发展历史和丰富的内涵,它起源于罗马法,并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演变。本文以准契约的产生和含义作为切入点,运用了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对准契约的来源、准契约概念等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将英美法系的准契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以期与民法学习者共同探究共同学习。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准契约的起源和发展。准契约概念来源于古罗马法,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所继承并分别得到了发展。 早在公元六世纪时,《法学阶梯》就将准契约之债与契约之债、私犯之债和准私犯之债一同列入了债的分类。在罗马法中准契约之债包括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多种债。罗马法对债的这一分类成为了近千年后通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债法的理论基础。时至今日,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已经放弃了使用准契约这一表述,除法国以外,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也都用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代替了最初的准契约。 英美法系虽然受罗马法影响较小,但也继承并发展了准契约并形成了自己的准契约概念和体系。从最初的英国法将准契约纳入简约之诉的调整范围,将其与契约捆绑在一起,到将准契约视为默示合同,再到最终将准契约确定为独立的债的方式进行救济,准契约概念在英美法系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 本文在第二部分中主要论述了当今英美法中准契约制度的含义和适用范围。经过曲折的发展历程,准契约在英美法系作为一种独立的债的方式被确立下来,随着准契约制度的发展,又出现了不当得利和返还请求权等相关概念。本文意欲通过对这几个概念的辨析阐明准契约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并对其发展趋势做出展望。 在接下来的第三部分中,本文将重点论述英美法系准契约的救济方式。众所周知,英美法系不注重法律体系的逻辑性,在分分类上只注重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分以及实体和程序的区分。这去大陆法系截然不同。因此本文以救济方式为切入点,简要论述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和相互联系。 本文的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大陆法系相关概念的发展和现状。本文在第一部分中就提到过准契约制度虽然起源于罗马法,但大陆法系国家大部分都已经不再使用这一表述,而是使用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来调整原来属于准契约的债。第三部分将对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进行阐述以便将其与英美法系的准契约进行比较。 最后本文将对英美法系准契约制度现有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评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许多学者提出的英美法系返还法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与合同和侵权共同构成英美法系债法的支柱,因而准契约概念己没有存在的必要。本文在第五部分中通过对准契约发展过程和现实司法实践的分析提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准契约仍有其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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