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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不动产错误登记补救制度的适用

论《物权法》中不动产错误登记补救制度的适用

作     者:刘光勋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施君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不动产物权 错误登记 补救 制度适用 

摘      要:不动产错误登记应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登记簿所载事项与登记时的事实权利状况不符的事实。错误登记是主要由于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和人为原因所造成的,其表现形态多样化。《物权法》颁布后,将不动产错误登记的补救集中性的规定在《物权法》第19条和21条之中,在民事基本法的层面上确立了不动产错误登记补救制度,拓展了不动产错误登记的民事救济途径,丰富了私法保护物权的手段。我国不动产错误登记补救制度由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错误登记赔偿三部分组成。 尽管如此,我们仍需把握补救制度的要义和精神并结合实践,在法律适用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实现法律与实践的协调发展。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适用都离不开相关制度的辅助与衔接,法律主体在适用错误登记补救制度时,将可能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制度、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等民事法律制度的适用与衔接,也可能涉及到与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与衔接,如何整合和处理制度与制度间的联系是不动产错误登记补救制度发挥充分作用的重要条件。在具体适用不动产错误登记补救制度时: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都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登记机构和当事人引起的错误登记侵权也有各自的归责原则和规则。 《物权法》中不动产错误登记补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任重而道远,各方法律主体要充分理解错误登记补救条款的要义与精神,联系具体实际情况,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结合适用,才能真正实现该项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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