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司法性研究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克稳
授予年度:200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制度性设计,应当发挥各自在解决行政纠纷、保障权利方面的功能和优势,构成有效限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两个车轮,共同推进行政法治的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目的和功能的实现,要求行政复议面向行政诉讼的制度融合,这即所谓之行政复议司法化,而决定“司法化的根本在于行政复议的司法性。 行政复议司法性要求其具备独立性、中立性与被动性,程序的法定性、严格性与结果的理性化等司法的一般特征,而行政复议特殊的目的和制度功能又决定行政复议制度需要更加注重公平与效率、成本与效益的适度平衡。我国行政复议弱司法性、强行政性的制度设计,致使其制度目的和功能缺失,难以形成完整有效的行政救济体系。行政复议司法性的制度化是必然选择。包括较为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主持人,带有明显司法特征的、以公平和效率平衡为取向的行政复议程序和制度以及具有相对司法性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特别是关于案件事实部分判定的法律效力、关于行政行为合理性认定的法律效力、适用听证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以及法定终局行政行为和事实终局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