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邓建宏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近些年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理念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宣传,国内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大力践行这一理念。在如此的形势之下,我们需要多元的方法来解决刑事纠纷,而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新的契机,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传统刑事诉讼没有考虑过被害人想法及要求的这一缺陷,恰好被这一制度所弥补。刑事和解制度主要是通过让双方当事人能够面对面的交流、协商的方式,解决各种刑事纠纷。这一方式体现了该制度的缓和性、自主性以及互利性。新《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3月14日正式出台,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其中,收纳了刑事和解制度,并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条件以及处理原则。这一规定,为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处理刑事和解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刑事司法改革指明了全新的方向。但是,因刑事和解制度刚刚纳入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制度,无法做到毫无瑕疵,所以我们不仅要创造科学的刑事和解制度,也要看到该制度不明确的程序、可操作性的匮乏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尚未建立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一步步解决的。本文主要以怀化市相关机关的探索实践为视角,从如何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并且能够正确的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功能出发,采用各种方法,如实证、统计以及案例分析,介绍了怀化市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以及所得到的实践效果,住处了刑事和解制度探索中存在的问题,如适用力度总体不大,对范围和条件把握不准,对和解协议审查不严,处理方式不规范等,这些问题是根源于执法思想滞后、运行体系不健全和适用驱动力不足。所以,本文根据这些问题和原因,从一些方面提出了比较完善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