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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税税率设定的实证研究 ——以宁...

不动产税税率设定的实证研究 ——以宁波市为例

作     者:虞燕燕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蔚文;汪晖

授予年度:2007年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7[理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070104[理学-应用数学] 0701[理学-数学] 

主      题:不动产税 税率 “以支定收” 税收中性 税收负担 

摘      要:在地方财政面临困境、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严重弊端等背景下,房地产税制改革已经成为必然,根据国际经验能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收入来源的不动产税呼之欲出,而税率设定是新税制设计的重要一环。本文在汲取国内外先进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基础上,以宁波市为例,通过对不动产税税率设定的案例研究、税率选择的公众调查,并结合统计分析等手段对税率设定进行了几个方面研究: 1)结合相关研究成果和国际经验,以及国内实情,对税率设定的前提条件进行选择。 2)以宁波市为案例,分别从宁波市全市和宁波市市区两个尺度,用三种方法进行了税率设定,并对各种方法的优缺点及适用性进行了综合评价。 3)通过公众调查,并结合统计分析,了解了公众对于税率的可接受程度,并对影响公众税率选择的因素进行了分析。 4)结合案例研究和公众调查的结果,对不动产税税率设定等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研究的结论主要有: 在征税初期,根据税收中性原则和居民承担能力设定税率比较适用,其设定的税率也是公众普遍可以接受的;而在税制成熟后,用“以支定收法比较适用,它能为地方财政带来较多的收入。 公众对不动产税的认知和态度以及社会经济因素等都会影响他们对税率的接受程度。统计分析结果表明,被调查者的对不动产税的了解程度、支持程度、受教育水平、家庭收入等因素,与公众所能接受的税率水平存在显著正相关。同时,公众对税收收入去向的认识也会影响他们对税率的选择:如果他们认为自己会是受益者,则愿意多缴一些税,但如果他们不相信政府会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公共投资,那么他们就不愿意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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