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的完善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弘
授予年度:200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从经济学角度而言,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同一有助于所有人专注的投入到自身产业的运作管理中去。然而,随着社会大生产的不断深入,小作坊式的自有自管的运作模式渐渐被股份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取代。为了保证公司决策与管理的迅捷,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使传统的股东会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逐步向董事会主义转移并完成了过渡。毋庸置疑的是,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董事会职权的加重为公司迅速做出决策以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做出了杰出的贡献。然而,董事会权力的日益膨胀使得董事会权力滥用的局面屡见不鲜,从而造成了对广大股东权利的侵害。为了监控董事会权力的行使过程,使公司具备与董事会相制衡的机构,许多国家设立了董事会的监督机构。无论是德国式的监事会制度,或是美国式的独立董事制度,无不体现了各国公司治理中对于董事会控权制度的深刻关注。 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中确立了监事会制度。《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由三个职能机关组成,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这一制度的设计仿效了德国的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其设立之初的目的是借鉴三权分立的思想以达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目的。在经营实体较小的有限公司,三者尚能并驾齐驱。在机构庞大的股份公司中,监事会则成为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薄弱环节,监事会由于缺乏实体的权力,使得监事会沦为董事会的附庸。如何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如何进一步在股份公司中巩固监事会的地位,也成为了新《公司法》中呼声颇高的修改内容。新《公司法》颁布后,就监事会的职权与成员选任问题上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监事会的权力,证监会也针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现状,在董事会中借鉴美国的治理模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来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力量。然而,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效果却差强人意,监控的目的多数流于形式。本文正是针对监事会制度中的问题,从监事会的理论层面入手,分析监事会制度的存在理由和初衷,并结合现实,论证独立董事制度缘何难以发挥作用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人的一些见解。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一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监事会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论述监事会制度设立的理论原因(1)代理成本理论(2)三权分立理论,从以上这些方面入手,以求深入了解监事会制度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国外监事会制度的各种类型,如德国的监事会制度,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日本选择式的监事会制度及法国选择式的监事会制度,以寻求中国监事会制度的发展之路。 第三部分立足于各国的监事会制度的情况对比,以新《公司法》为背景,对新《公司法》在监事会制度上的修改和完善之处进行归纳,并提出现行公司法中监事会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从而引发对于监事会制度改革和完善的立法思考。 第四部分进一步提出落实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需处理的几个关系,即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与职工民主管理、监事选任与激励机制,就这几个方面论述在新《公司法》颁布后监事会制度需进一步改革的几个方面。 第五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个人对于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的看法——从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中吸收“独立性养料,在上市公司中确立独立监事制度,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以增强监事会独立性,从而巩固监事会的监控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