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客体特定性的判断研究
RESEARCH ON THE OBJECT-SPECIFIC JUDGMENTS OF OWNERSHIP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焦富民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物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物权是对特定物享有的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因此物权法中的物均应满足特定性的要求。社会发展带来民法物范围的不断扩大,使得物权客体日趋复杂,如何确定这些新物的特定性是它们进入物权法的前提。因此,需要对物权客体特定性的判断进行研究。所有权在整个物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因而所有权客体特定性的判断具有典型意义。通过所有权客体特定性的研究可以认知物权客体特定性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所在。本文共分为三章,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所有权客体特定性研究的理论准备。通过梳理罗马法、法国、德国、我国物权法和学者给民法物的定义,发现民法物的概念其实很难界定,原因在于物的范围的不断扩张。这也是推动当前民法物研究的主要动因。民法物范围的扩张影响物权法中物的范围的大小,并间接影响物权客体特定性的判断。物权客体特定性判断的对象是物。为此,本文讨论了物与民法权利的关系,以明确物作为物权客体的正当性。物权法中的物是民法物的一部分,但它又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中的物,物权法中的物应是特定物。这样就明确了物权客体特定性判断的研究对象。在此基础上,本文研究了物权客体特定性判断的一般标准。时间和空间是人类认识世界和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哲学领域,康德用时间和空间来阐述法哲学的不同感官对象。他认为所有权对客体的占有分为现实的占有和纯粹法律占有,区分的标准便是客体是否可以用时间和空间来衡量。在物理学领域,牛顿的经典力学理论和爱因斯坦的狭义相对论均是在各自时空观基础上的伟大发现。而从物权性质本身来看,时间和空间也都是重要的参照标准。因此,本文以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作为一般意义上物权客体特定性判断的标准,并作为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判断的基础。第二章是对所有权客体特定性的具体判断。本文首先肯定了传统民法理论对所有权概念认识的合理性。通过所有权的概念和权能可以看出,所有权是最能体现物权性质和特征的权利,并可得出所有权客体与物权客体在范围上重合。因此,物权客体特定性判断的一般标准在所有权中是完全适用的。通过对在适用中存在的两个问题的分析,即集合物上可否成立所有权和不断消耗的物品是否具有特定性,本文得出了一般标准在应用过程中的两个基本原则。但生活是复杂的,一般标准并不能解决全部的所有权客体适格与否的问题。这就需要对所有权客体的特定性进行具体分析。在解释论的视角下,所有权客体特定性的判断首先需要考虑所有权本身的特殊性和所有权客体的特殊性。所有权本身的特殊性体现在民法所有权与宪法所有权关系的处理上。通过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考察,本文发现,与西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宪法上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以民法上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为基础不同,我国在物权法规定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之前,就已经有了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因此我国物权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其实是以宪法上的规定为基础的,其客体的特定性并不完全符合传统物权法客体的要求。所有权客体本身的特殊性则体现在客体范围的广泛和权利主体的多元上。所有权的这些特殊性均会影响所有权客体特定性的判断,因此所有权客体特定性的判断应坚持变通理解、宽严相济的解释方法。在此基础上,本文研究了典型的所有权客体的特定性。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特定性的判断和无线电频谱资源客体特定性的判断。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规定由于源自宪法,规定过于原则,因此仅具有宣誓意义。对它们的客体的特定性没有必要逐个判断,仅需从宽泛意义上整体考虑即可。气候资源由于物权法未规定且不符合特定性而被排除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之外。无线电频谱资源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将无线电频谱资源看做由无线电波排列而成的图形。另一种理解是将它看做一定频率的总称。由于将无线电频谱资源解释成图形资源不符合立法目的,故排除。电磁波的本质是物质,立法者和多数物权法学者也将电磁波看做是民法中的物。借助于功能替代判断法可以解释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物权法中国家所有权客体的特定性。在第三章,本文总结了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判断的思路和方法,阐述了所有权客体判断的价值和其所具有的意义。所有权客体特定性的判断,首先是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客体特定性的判断具有方法论意义。为此,本文阐述了第二章中所有权客体判断的方法和具有的启示,并以此为基础,对典型及难以判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客体的特定性进行了判断。通过对各部分物权客体特定性的研究,可以清晰地发现,物权客体判断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以所有权为代表的物权客体特定性判断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