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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研究

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研究

作     者:彭道军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志文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交通事故 死亡赔偿 “同命不同价”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在以往适用的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中区分农村和城镇户口以确定赔偿金额的做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当前,在我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中仍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界定依据仍然是1958年,《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确定的二元登记管理制度。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和应用中已经严重影响了当前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人民群众对此反响强烈,同时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社会各类学者总结出:对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中出现的区分以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做法为“同命不同价。因此我们可以说,“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归根结底,实质是一个平等的问题。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 本文作者从自己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多年的经验为基础,依据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出发,从“同命不同价争论的起源,“同命不同价产生的根源,“同命不同价存在的现状,解决“同命不同价方式的和途径,这四个方面来论述“同命不同价存在的问题和其所引发的矛盾。深刻分析其产生的原由,同时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提出自己的想法和观点。以期能从根本上来解决人民群众中存在的这些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通过立法上的改革,司法上的改革,以及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的方式,彻底的杜绝“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消除歧视农村人的怪状,实现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中统一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一样的赔偿标准,最终实现平等,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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