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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激励性法律体系构建的反思——以法律要素的类型化分析为基础

作     者:韩剑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长勇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激励性法律 法律要素 类型化分析 反思 

摘      要:法律之治的最高境界,在于通过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实现非强制性的法律激励,调整整个社会人们的行为,实现社会的和谐和发展。也就是说,法律的首要目的是通过提供一种激励机制,诱导当事人采取从社会角度来看最优的行动。①对这种激励机制的研究形成了具有独立研究路径的法律激励理论,在其指导之下制定的法律规范形成的集合被称为激励性法律。立法者从法律功能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激励对象不同属性的分析,合理配置不同的激励因素和激励方法,形成权利-义务-责任、成本-收益和精神激励三种激励模式,最后将确定的激励对象和激励模式以适当的法律文本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一套旨在发挥激励功能的法律规则或一部完整的法律规范。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和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激励性法律体系,其内容涵盖各个部门法律以及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厘清激励性法律的概念,进而对激励性法律的文本形式、激励对象、激励模式等要素进行分析,发现和研究我国目前的激励性法律存在的不足,为我国将来的激励性法制建设提供一种批判性的反思,对于充实法律制度发挥激励功能的理论成果、引导我国的激励性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宗旨,即在于此。本文以法律制度发挥激励功能的法学理论为基础,借鉴和吸收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中的相关理论,从理论和现行立法的角度对激励性法律的三个要素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期总结我国在激励性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其基本框架是:第一部分为激励性法律概述。本部分首先从法律功能论的角度将激励性法律从整个法律体系中区分出来,之后借助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相关理论阐释了激励作为一种行为控制模式的研究视角,在此基础上对激励的概念进行适当的限缩,将负面激励排除在激励性法律研究范畴之外,进而形成了对激励性法律概念的界定。在界定概念后,本部分重点分析了激励性法律的两个特征,即契约性和旨在促进一种愿望的道德。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激励性法律的三个要素。本部分借助法律制度发挥激励功能的相关理论成果,对激励性法律的文本形式、激励对象、激励模式三个要素进行类型化分析,旨在更加深入地探讨激励性法律的作用机制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第三部分为对我国激励性法律体系的反思。通过第二部分的类型化分析,本文在肯定我国激励性法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也指出了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四个不良倾向,即激励性法律的空洞化倾向、同质化倾向、失调化倾向和政策化倾向。本部分着重分析了这四种倾向的概念和表现形式,旨在提醒立法者在进行激励性立法时总结相应的经验教训,警惕这四种倾向影响法律制度实施和适用的社会效果,避免法律制度陷入实效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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