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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权

Macrosopic Regulating and the Right to Change of Ethnic Autonomy Area

作     者:王瑞龙 

作者机构:中南民族学院法律系经济与行政法教研室430074 

出 版 物:《贵州民族研究》 (Guizhou Ethnic Studies)

年 卷 期:1999年第19卷第4期

页      面:12-1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4[法学-民族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402[法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 030401[法学-民族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宏观调控 民族自治地方 变通权 中国 经济法 

摘      要:本文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承认自治机关对未授权变通的宏观调控法享有变通权.不仅有其法律根据,而且在实践中也只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文章进一步对行使变通权的自治机关进行了分析,并指出随着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意识的增强,为了维护宏观调控法的普遍性,不弱化中央宏观调控的权威,同时又能使变通权得到尊重和保障,自治机关行使变通权必须遵循一定的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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