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刑教育化
出 版 物:《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1999年第21卷第2期
页 面:62-6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在行刑中个别预防的积极方式是改造,这是改造目的确立的根据;而建立在刑事制裁和刑罚报应、预防统一基础上的行刑教育化,既具有刑的本性,以致它不应违背刑罚原义,又在某种程度超出了罚的涵义,浓抹着监狱运作中的人文色彩。行刑教育化是法律微观层面的价值取向,它本身需有成本与效益的合理比值,于是要保证相应的刑罚量就应正视行刑教育化会不会消减刑罚力度的问题。同时行刑教育化是在刑罚即成事实前提下为弥补刑罚不足施行的,它本身具有高成本、低产出的特点,因此行刑教育化是社会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