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
On the Dominance of Procuratorate in Criminal Pretrial Procedure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武汉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出 版 物:《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20年第44卷第4期
页 面:70-7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重点项目“检察制度发展研究”(19FFXA001)
摘 要:随着《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发生了较大的调整,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在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纵深化的背景下,检察机关进行了内设机构的重塑性改革,“诉讼监督、指控犯罪和权利保障三位一体的新时代刑事检察格局基本形成。刑事监督的专业性整合、公诉职能的适应性调整和权利保障的阶段性提升,使重塑后的刑事检察成了刑事审前程序中最主要的权力形式。我国检察机关不仅可以通过调查核实权和审查逮捕权等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还可以通过审查起诉控制审前程序的流程。同时,其还肩负着保障诉讼权利的职责。毫无疑问,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占有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