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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银团贷款中代理行诚信义务的恰当界限

作     者:敖境 

作者机构:苏州大学法学院 国际法06研究生 

出 版 物:《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SCIENCE)

年 卷 期:2008年第12期

页      面:36-37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主  题:诚信义务 代理行 国际银团 信任关系 

摘      要:从英美法的角度而言,在国际银团贷款中代理行对其他成员行所负的诚信义务是一种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发生改变的法定义务。其产生不是依据合同形式而是依据法定的事实信任关系来认定的。这样一种信任关系认定的前提是代理行在行使职权中的自由裁量权。代理行履行职责必须为银团其他成员的最大利益行使代理职责。即代理行不得利用其在担任该职务过程中获得的秘密信息为自己谋私利,当事人为了排除诚信关系往往把代理行的职责限定于事务性质,并在贷款协议中排除这样一种诚信关系最终还是不能规避这样一种法定义务。事实上代理行还是应当要遵守这种法定的诚信义务,其应对其他成员行尽到按照协议保证国际银团贷款各成员行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行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行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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