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及其完善——从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二审加刑谈起
The Effectiveness and Perfection of the Affidavit of Guilt Admission and Punishment Acceptance——A Case Study of Yu Jinping’s Commission of Traffic Offence in Second Trial作者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0
出 版 物:《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20年第40卷第4期
页 面:57-6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 项目编号:16AFX012
摘 要: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在影响量刑和程序适用的因素发生变化时,例如被追诉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时、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时、被追诉人翻供、反悔时,等等,控辩双方均应重新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或者之前签署的具结书归于无效。目前具结书记载的内容比较简约,应当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尤其是控辩协商过程。在值班律师资源短缺地区,可探索以全程录像替代具结书的签署。值班律师制度难以担保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检察官的主导责任和客观义务,决定了其负有保障职责。检察官为了提升量刑建议采纳率而与法官进行庭外沟通的做法,有违法官的中立角色,也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