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目标主义:关于环境法直接规制目标的思考
Environmental Quality Objectives:The Deliberation on Environmental Law Built on Directly Regulating Objective作者机构:中国海洋大学
出 版 物:《中国法学》 (China Legal Science)
年 卷 期:2015年第6期
页 面:116-13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建设(培育)项目"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发展报告"(项目批准号:13JZD041)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生态文明 环境质量目标 总行为控制主义 不法行为惩罚主义
摘 要:生态文明要求环境法反映环境保护的本质,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目标。不法行为惩罚主义的环境法以行为人不犯为直接规制目标,无法控制由不同环境消费者实施的总行为;总行为控制制度以控制总行为作为法律的直接规制目标,可以控制总影响,便于实现既定的控制目标,但这种制度下的总行为控制边界不一定符合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环境质量目标主义主张把环境质量目标确定为法律的直接规制目标,并根据环境质量目标的要求构建环境法。环境质量目标主义环境法是环保目标先定的法、政府负责的法、服从科学的法,既便于实现立法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又能使法定的环境保护目标更符合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环境质量目标主义环境法的制度主要有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环境决策制度、环境规划制度和环境质量及环保业绩评估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