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与产业法协同性考量
On the Coordination of Negative List System of Market Access and Industrial Law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大理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Journal Of CUPL)
年 卷 期:2020年第4期
页 面:45-54,207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1[管理学-行政管理]
基 金: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制度架构与实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国家经济治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其具有统一市场准入体系与产业结构调整双重制度价值。在产业结构调整范畴,产业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处于同一个结构体系且具有较高的协同性。两者的协同性体现在:制度价值的同一性和实现机制的互补性。中观市场是两者共同作用于产业结构的重要介入平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与产业法协同性探讨同时揭示了,完善产业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以及统一市场运营和市场退出监管标准的客观需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