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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两湖地区州县“就地正法”述论

An Narrative and Comment on the Execution on the Spot in Both Provinces and Counties of Hunan and Hubei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作     者:刘彦波 

作者机构: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9 

出 版 物:《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2年第34卷第3期

页      面:138-142,16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60205[历史学-中国近代史] 06[历史学] 0602[历史学-中国史]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晚清州县政治:社会变动中的制度变迁>(批准号:07JA77000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清末地方官制改革研究>(批准号:08JJD770094) 

主  题:晚清 两湖地区 州县 就地正法 

摘      要:清廷于咸丰三年(1853)起实施就地正法政策,藉以应对太平天国起义后全国性的大动乱。两湖地区自19世纪50年代后盗贼会匪充斥、社会一直动荡不安,因此,此间督抚们根据清廷的就地正法政策和两湖地区实际情形,制定相关的惩办措施,不仅明确了就地正法的范围和对象,而且使就地正法执行者下延到州县官甚至乡绅、团练,他们都可以随意就地处决盗匪。州县实施就地正法分为绅团直接正法、州县官直接正法和州县官审讯、道府委员复讯、督抚批饬正法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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