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信用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作者机构: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对外经贸实务》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年 卷 期:2003年第3期
页 面:18-20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3[法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1[法学-法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02[法学-政治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020206[经济学-国际贸易学] 020202[经济学-区域经济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议付 UCP400 议付行 审单义务 追索权 UCP500 信用证
摘 要:一、关于议付的涵义关于 议付 一词的涵义,曾有某国商会要求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对其加以解释,但1983年文本(UCP400)修订小组无法作出为银行委员会所能接受的定义,只是说明 议付 通常被认为是带(如购买银行不加保兑)或不带(加具保兑)追索权地购买汇票及合格单据,这样,议付行取得了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同时在开证行偿付前须付出一定的金额,但需扣除银行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