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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多重买卖解释要素体系之再构成——以法释[2012]8号第10条为中心

Special Chattels for Multiple Sale: Reshaping the System of Interpretative Factors——Focusing on §10 of No. 8 (2012)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作     者:陈永强 

作者机构: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学》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16年第1期

页      面:38-4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15BFX161)"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民法总则一般条款立法研究(14NDJC248YB)"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特殊动产 多重买卖 解释要素 权衡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10条规定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优先履行顺序规则,该规则体现出一种以单一要素为基础的解释理论,缺乏对物权变动其他要素的考量,故有失妥当。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优先规则是对多元解释要素综合权衡的结果,这些解释要素可以区分为意志要素、外观要素、主观要素、处分权要素与对价要素等。综合来看,外观要素的位阶低于意志要素,但外观要素与主观要素的联动可以对抗意志要素。《物权法》第106条的适用前提除处分权要素之外还包括外观要素,即存在第三人可予信赖的权利外观。当占有之外观要素与登记之外观要素不一致时,受让人之主观要素须区分登记知情与调查知情,受让人构成登记知情或调查知情的,均不能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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