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11年第19期
页 面:39-4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适用问题 共有房屋 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 夫妻双方 善意第三人 生活需要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7条第2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