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规范性与规范效力--基于标准著作权保护问题的视角
The Normalization and Normative Effect of Standard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Standards作者机构:"20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
出 版 物:《法学》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14年第8期
页 面:98-10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研究项目“标准版权保护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之一
摘 要:标准属于作品,具有规范性和规范效力。但是标准的规范性与法律的规范性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标准的规范效力并非来自标准本身而是来自法律,因此标准作为一种规范,本质上属于技术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规范。标准本身不具有法规性质,不宜将标准归入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法规类作品范畴,从而将标准排除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