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总体结构与制定目的
Amendment Opinions about the Property Law Draf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General Structure and Regulation Aims作者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出 版 物:《河北法学》 (Hebei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05年第23卷第8期
页 面:20-2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82601[工学-武器系统与运用工程] 08[工学] 0826[工学-兵器科学与技术]
主 题:总体结构 物权法 制定目的 修改意见 2004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国民法典 编制结构 结构模式 总体设计 自然资源 让与担保 立法目的 价值取向 民事权益 委员长 所有权 地役权 居住权 抵押权 留置权 优先权
摘 要:在中国民法典制定进程中,单行法模式也是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10月15日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采五编制结构,虽不失严谨,但也是作茧自缚。物权法在总体设计上应该采取较为松散的结构模式。一种可供选择的总体结构包括12章和附则,依次为:通则,所有权,关于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江海湖泊等自然资源的使用,地役权,居住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让与担保,优先权,占有,以及施行法。作为一部单行法,物权法在第1条中规定立法目的是有必要的。草案第1条规定基本上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但也有失宽泛。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为了保护物权权利人的民事权益,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