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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税务处罚可否直接起诉?

出 版 物:《思想政治课教学》 

年 卷 期:2006年第8期

页      面:94-9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税务处罚 起诉 行政复议决定 《税收征管法》 税务违法行为 抵扣税款 人民法院 税务机关 

摘      要:某县国税局对该县某公司涉税问题作出处理决定,认为该公司有税务违法行为,应补缴税款60万元。该公司不服,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及不予退还税款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中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本案而言这里的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即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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