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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终点的学术梳理与时点选择

Academic Combing and Time Selection of the End Point of Statute of Limitations

作     者:杨建民 Yang JianMin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版 物:《研究生法学》 (Graduate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19年第34卷第2期

页      面:36-4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追诉时效终点 反对解释 部门法衔接 绩效考核 刑法理念 

摘      要:追诉时效终点问题是刑法规范的遗留问题,对此存在诸多学说的纷争。 强制时说 虽然已成历史,但仍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可以为如今的争议提供参考价值。 立案时说 作为通说处于被批判的尴尬境地,争议集中在了概念解释、部门法衔接、刑法规范本体解释三个层面。然而,批判却未能针对性地批驳 立案时说 多元化的解释路径。关注批判过程本身,争议无果的原因正在于争议基础认识的缺失。如果审视批判者的认识,其内部亦非意见一致,只不过因将 立案时说 视为共同之敌而形成合纵之势。但其忽视了内部的竞争关系,导致论证时常常忽视比较批判者内部的其他意见,即便偶有关注者也未正视争议的基础为何,以至于自身学说的论证未尽完善。因此,在 提起诉讼时说 法院受理时说 一审判决时说 判决生效时说 的纷争中,基于对争议基础的认识,追诉时效终点的选择可分为两个层面。在第一层面上,立足于公诉与自诉案件追诉时效的同一而放弃选择 提起诉讼时说 法院受理时说 。在第二层面上,基于司法绩效考核的运行机制,以及犯罪惩罚与保障人权的并重理念贯彻,相较于 判决生效时说 , 一审判决时说 无疑是更优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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