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怎样“反洗钱”
作者机构: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研究生
出 版 物:《商周刊》 (Business Weekly)
年 卷 期:2003年第Z2期
页 面:55-55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摘 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洗钱活动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国际社会在不同层面开展了广泛的反冼钱合作,尤其在美国发生了9·11恐怖袭击事件以后,世界各国都加大了对冼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正是在此背景下,我国的反洗钱工作逐步开始启动。人民银行于2001年9月成立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随后在2002年7月还专门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处、支付交易监测处统一负责监管、协调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上任伊始便连续签发了三道人民银行令: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从2003年3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业内人士认为,这标志着我国已真正建立起了金融反洗钱法规,中国的反洗钱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对今后我国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金融机构是资金流动的载体和媒介,客观上使其成为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从另一角度看,这同时也使其处于反冼钱的前沿地位。因此,反洗钱对金融机构更是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