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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本人工资计算解读

作     者:何勇 

作者机构:绵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出 版 物:《四川劳动保障》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年 卷 期:2015年第8期

页      面:29-29页

学科分类: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7[经济学-劳动经济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0201[经济学-理论经济学] 020106[经济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主  题:《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职工 工资计算 本人 缴费工资总额 解读 职工平均工资 事故伤害 

摘      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受伤前单位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时间达到甚至超过12个月的,按伤前12个月缴费工资总额除以12作为计算标准,再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300%保底和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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