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盐城水污染案件审判的思考
作者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出 版 物:《财经政法资讯》 (Information of Economics and Law)
年 卷 期:2012年第28卷第4期
页 面:48-5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案件审判 水污染 盐城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环境污染问题 环境污染事件 罪行法定原则
摘 要:环境污染问题是当今社会一个很严重的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危害极大。面对盐城水污染案件,法官启用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弃用以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司法能动的体现,体现了法官的勇气和智慧。既没有违法罪行法定原则,也没有司法擅断。我们要在既有的法律文本中寻求与其犯罪后果更加相符的罪名,要有突破条条框框、前例常规的勇气,从而作出更加符合法律精神的新判决,并使这个判决具有权威性,经得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