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行政处罚的刑事规制机能
作者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一处重庆401147
出 版 物:《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outhwe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13年第11卷第10期
页 面:27-3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行政处罚的刑事规制机能,是指行为人之前所承受的行政处罚可能会降低之后实施该类违法行为的入罪门槛或者加重之后实施该类犯罪行为的刑罚。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忽略了行政处罚种类间的差异,在次数及时间间隔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行政处罚的刑事规制机能实质上扩大了犯罪圈、加重了刑罚处罚的力度,应当由刑法明文规定,并有所限制。此外,在定罪量刑时对先前行政处罚情形的合法性也需要进行实质性的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