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控辩协商走向辩审协商:我国认罪协商制度之反思
From Charge-Defense Negotiation to Judge-Defense Negotiation: Reflection on China’s Plea Bargaining System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2249
出 版 物:《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9年第40卷第2期
页 面:109-11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刑事辩审关系研究"(201606010187)
主 题:认罪认罚从宽 控辩协商 辩审协商 协商动力 协商能力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控辩协商为核心来开展本土化构建。通说认为,控辩协商应当成为我国认罪协商制度的关键性环节。然而,借鉴控辩协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非无需论证,改革者对两大法系的协商制度可能存在一定的偏见和误解,因此有必要对控辩协商展开理论上的反思。首先,控辩协商与我国重视职权审查和实质真实的司法传统格格不入;其次,我国刑事司法环境难以支撑控辩协商的开展,控辩双方缺乏足够的协商动力;最后,我国控辩双方的协商能力明显不平等,面对强势的控诉方,辩护方很难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相比控辩协商对平等性的依赖,辩审协商更注重通过裁判者的中立性和客观性来实现协商正义。引入辩审协商,加强司法权的介入和调控,是我国认罪协商制度的未来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