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6条存废之我见——基于辩护律师的视角
作者机构: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出 版 物:《法制与社会》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年 卷 期:2015年第4期
页 面:75-7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从本质上看,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其最终目的是更好地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第306条,使得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很难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案件很难得到充分的辩论与质证。这一立法设置不仅使我国律师的社会公众形象产生消极的影响;而且对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控辩对抗性造成一定的破坏。《刑法》第306条把辩护律师处于不公平的诉讼地位,不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和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