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责任若干争议问题探讨
On Several Issues related to Liability for Guardian作者机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出 版 物:《法学论坛》 (Legal Forum)
年 卷 期:2012年第27卷第3期
页 面:38-4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作者承担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BFX070)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7JDB012)"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度衔接与规则协调"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确立了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设有责任减轻事由;该条第2款不涉及归责原则问题,仅关涉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与其监护人之间如何支付赔偿费用的内部关系;该条的两款规定,形成了外部、内部关系区分的体系构造。在关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数人侵权中,数个致害人的监护人之间及其监护人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形成的责任形态难以统一规定,应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并结合侵权类型具体认定。由于我国立法上未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故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其责任主体是监护人,而非被监护人;在监护人责任纠纷诉讼中,应单列监护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