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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机关无权自行变更工伤认定主体

作     者:张坤世 方邑 陈家傲 

作者机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中国劳动》 (China Labor)

年 卷 期:2013年第8期

页      面:56-58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主  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认定主体 电梯产品 2009年 工伤 机关 社保 工程合同 

摘      要: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14日,湖南省新化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娄底市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产品工程合同》,约定湖南省冷水江某电梯工程项目由娄底市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后经李某联系,广州某电梯有限公司与广东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7日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书》,约定:本合同电梯必须由乙方(广东某电梯有限公司)或乙方授权的第三人负责安装,双方另行签订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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