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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族自决权

作     者:王春玲 

作者机构:西北民族大学两课部民族理论与政策专业研究生 

出 版 物:《甘肃民族研究》 (Ethno-National Studies in Gansu)

年 卷 期:2005年第2期

页      面:4-7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4[法学-民族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401[法学-民族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民族自决权 《战争与和平法》 资产阶级革命 政治思想家 17世纪 民族平等 天赋人权 法学家 弥尔顿 政府 征服 英国 人民 主权 自由 同意 

摘      要:“民族自决权发源于近代西欧资产阶级革命。17世纪,荷兰著名法学家格老修斯著《战争与和平法》首倡民族平等的主权学说。英国政治思想家弥尔顿说,他热爱的民族,是人民享有自由的民族。英国思想家洛克也以“天赋人权的原则为基础,论证了只有人民的同意才是建立政府的基础,认为如果是征服者强加于被征服者的一个政府,那么被征服者的后裔有权摆脱这个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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