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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绝对保障义务

作     者:李超 刘彤 

作者机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10年第6期

页      面:78-8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安全保障义务 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公司 业主 物业管理公司 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 

摘      要:判定物业管理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结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重在履行过程,只要谨慎、善良地履行了法定和约定之义务,即使不能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物业管理公司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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