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条件中的互惠原则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in the Terms of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Courts'Judgements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律学系
出 版 物:《政法论坛》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1999年第17卷第2期
页 面:92-9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许多国家均采用有条件地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其中互惠关系往往被作为条件之一。互惠原则意味着要求发出判决的国家同承认国规定的条件相一致,来承认和执行承认国法院的判决。如在我国,对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与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作比较,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比我国严格的,我国亦拒绝该外国法院的判决。判断这种互惠关系的有无,是看两国之间有条约关系或事实互惠关系,还是承认法律的互惠,目前在我国尚有着不同的理解。就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法院的判决来探讨互惠关系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