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内部责任会计主体假设
作者机构:浙江省杭州市水利审价中心
出 版 物:《财会研究》 (RESEARCH OF 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年 卷 期:2001年第5期
页 面:23-25页
学科分类:120201[管理学-会计学] 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管理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摘 要:关于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能否视为会计主体的问题,会计学界尚未有专门讨论,但有的论著持否定意见.如陈元燮在其一书中认为: 例如车间就不是会计主体,只能算做是会计主体的一个内部单位. 王文彬等同志认为 在车间,班组或各个责任单位只不过是特定会计主体的分支. 其理由: 由于车间,班组或各个责任单位又不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在对外关系上不能完全承担经济责任和义务,也不能独立地核算收入,计算税利和自负盈亏. 究竟应如何才能正确认识这个问题呢?我们认为:在企业责任会计制度下,只要具有独立资金,可以相对独立地进行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编制预算、报表的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都可作为责任会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