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人类体外胚胎的属性及法律规制探讨 收藏

人类体外胚胎的属性及法律规制探讨

作     者:张安毅 李丹 

作者机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鹤壁市淇滨区政府河南鹤壁458030 

出 版 物:《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19年第39卷第1期

页      面:63-67页

学科分类: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2[法学-中外政治制度] 

主  题:人类体外胚胎 权利主体 法律规制 

摘      要:人类体外胚胎是指人工授精后在母体之外的人类早期胚胎。人类体外胚胎不具备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不是法律上的人,不享有生命权,但体外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应给予其最高物格的特别尊重和保护。人类体外胚胎应当归精子和卵子的提供者共同所有,通常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当其中一人死亡的时候,冷冻胚胎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原则上人类体外胚胎允许权利人按照其意愿进行支配,但不允许胚胎进入流通市场。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