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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概念的探讨

作     者:李洪雷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专业97研究生100088 

出 版 物:《行政法学研究》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00年第1期

页      面:76-9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行政 管辖权 公权力 被授权人 德国 部分权利能力 行政法学 

摘      要:行政主体 (Verwaltungstraeger或RechtstraegerderVefwaltung )是德国行政法学中具有中心地位的概念之一 ,它加强了行政法学与宪法学之间的密切联系 ,反映了行政法学作为法学(权利义务之学 )的基本特征 ,并在诸多方面指导行政法具体制度的设计。德国的行政主体概念因其较为深厚的理论底蕴 ,对于大陆法系很多国家和地区 (如日本与我国台湾 )的行政法学有着重要影响 ,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一概念 ,对于进一步深化外国行政法学的研究 ,反思中国的行政主体理论 ,① 推进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重构 ,具有一定的意义。一在德国行政法学中 ,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具有统治权并可设置机关以便行使 ,籍此实现行政任务的组织体。② 理解这一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一 )行政主体是具有权利能力 (Rechtsfaehigkeit)与法律人格 (Rechtspereson )的组织体。法律规范对社会秩序的调整 ,是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来实现的 ,但法律设定权利义务的前提是确定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和承担者 (Traeger) ,而这就需要在法律上明确权利能力的概念。所谓权利能力 ,又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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