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与《利用职务之便插播广告收取好处费构成何罪》一文作者商榷
作者机构: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出 版 物:《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年 卷 期:2012年第17期
页 面:39-4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利用职务之便 广告 行为构成 贪污罪 作者 广播电视集团 人民检察 结算方式
摘 要:《人民检察)2012年第11期上发表了《利用职务之便插播广告收取好处费构成何罪》一文,该文认为,全某利用自己在A市广播电视集团负责串编广告的职务之便,篡改广告串编视频,私自为飞扬公司投放广告,并按照事先约定好的结算方式收取飞扬公司的钱款,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权钱交易,应认定为受贿罪。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