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合同总价20%的定金条款不必然没有约束力
作者机构: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11年第16期
页 面:30-3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约束力 主合同 定金罚则 金条 合同价款 当事人约定 实践性合同 法律规定
摘 要:【裁判要旨】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法律规定,是为了避免定金罚则过于严厉。在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高于合同价款20%的.不能当然否定超过20%部分的约束力,应注意带有预付款性质的定金仍应当履行,但由于定金属实践性合同,他方不能要求定金履行方强制交付定金,其只能以行使履行抗辫权的形式来保护自己。在适用定金罚则时,也仍只能以合同价款20%为限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