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互惠原则实施的困境与出路
Dilemma and Solution in China’s Application of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in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作者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政法论坛》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18年第36卷第6期
页 面:63-7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欧洲人权公约》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问题研究”(批准号:16CFX067)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21141610607)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互惠原则 事实互惠 判决的自由流动
摘 要:我国对互惠原则的适用坚持"事实互惠"立场,加大了互惠关系认定的难度,不仅无助于推动判决自由流动目标的实现,也减损了当事人私人利益的保护。为化解互惠原则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造成的障碍,当前域外对该原则的适用和解释呈现出宽松化的趋势。这既有利于摈弃"事实互惠"所蕴含的国家之间对抗和报复思维,也便于维系各国民商事交流的良性发展。作为条约缺位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依据,互惠原则既有助于避免对外国司法制度进行评价,也有利于强化本国当事人订立争议解决条款的议价能力,故该原则应予保留而不应废弃。基于对互惠原则宽松化解释之要求,在互惠关系之证明标准上,一国法院曾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事实并不具有决定意义。在互惠关系之证明责任上,应由被请求人承担。在互惠原则的适用范围上,应将身份和婚姻家庭领域的非金钱判决排除在外。在互惠与礼让的关系上,礼让应是互惠的前提。对互惠原则采取宽松化解释,对全球经贸的整合、国际民商事秩序的稳定,以及对当事人民商事利益的保障,均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