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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独立抑或主附相依:唐律中的“枉法”与“不枉法”

Independent or Not: Law-bending or Law-abiding in Tang Code

作     者:刘晓林 潘峙宇 

作者机构:吉林大学 

出 版 物:《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年 卷 期:2018年第33卷第5期

页      面:125-13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基  金:2017年度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唐代的官吏犯赃及其刑法规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2017LZY010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资助 

主  题:《唐律疏议》 枉法 不枉法 六赃 

摘      要:枉的基本含义为不直,引申为违法曲断,传世文献中少见不枉等双重否定的表述形式。枉法表意核心在于枉,其表述形式及表达内容皆引申自枉之基本含义。作为犯罪行为的枉法内嵌了受财的含义。不枉法出现于枉法作为立法语言并形成固定含义之后,其表意局限于法律术语,表达了受财不枉法或不枉法受财的含义。唐律中枉法与不枉法皆为律内赃罪正名,具体所指为监临主司受财行为的两种量刑情节。不枉法作为立法语言,其表述形式与定罪量刑内容是对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的补充,意图在于强化对监临主司受财行为的处罚。随着后世刑律中六赃内容与结构的变化,不枉法的独立性逐渐加强,形成与枉法并列且相对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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