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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语境下的“营业”概念考

Research on the Concept of BUSINESS in China

作     者:丁凤玲 范健 

作者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版 物:《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年 卷 期:2018年第26卷第5期

页      面:138-15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编纂后的商事立法研究"(17 BFX008)阶段性成果 

主  题:营业 经营 企业 商法通则 商行为 

摘      要:营业在商法上是否具有主客观含义,主要取决于一国是否具备系统的客观营业制度。当前中国虽然在《企业破产法》中使用了客观营业概念,但是没有系统的客观营业制度,所以尚无法以名词理解营业。但是中国有引进客观营业制度的现实需要,只不过引进后的客观营业不应当以营业一词表示。因为,就世界立法经验而言,为了避免法律条文的歧义,大多数国家并不都以营业来表示主客观营业,而是以经营表示主观营业,以企业表示客观营业。鉴于中国的企业一词多以法律主体出现,所以域外法作为客体的企业不宜在中国用于表示客观营业。对于客观营业,中国应当借鉴法国的做法,以营业资产表示,同时以经营表示主观营业,使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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