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再思考 收藏

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再思考

作     者:程兰兰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出 版 物:《经济刑法》 (Economic Criminology)

年 卷 期:2008年第2期

页      面:334-34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数额 金融 情节 诈骗罪 司法 集资 罚金 

摘      要:集资诈骗罪由于其广泛性、全民性、涉案数额巨大及其团体化,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而成为司法关注的重点。《刑法》对此作如下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