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中国对法律合理性刑罚目的之双重期待
On The Double expectations for Legal China to Penalty Purposes Of Legal Rationality作者机构: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山东济南250355
出 版 物:《法学论坛》 (Legal Forum)
年 卷 期:2008年第23卷第5期
页 面:93-9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摘 要:法律合理性,即在法的基础上对理性的认识、理解以及实现、展开的活动。异言之,即指法的发动具有正当合理的根据。法律合理性可分为形式合理性(Formal Rationality又称工具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Substantial Rationality又称价值合理性)。作为法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的刑罚也不例外,有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分。由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二者的不可或缺,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典呈现出将二者相结合的趋势。毫无疑问,法治中国对刑罚目的之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有着双重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