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对象范围的界定——从行政义务角度切入
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版 物:《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5年第37卷第1期
页 面:119-124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1[管理学-行政管理]
摘 要:从逻辑关系出发,行政义务孕育行政责任,行政问责以行政义务的违反为其逻辑前提。因而,行政问责指向的对象范围囿于行政活动中违反行政义务的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开展的过程中,行政义务包括公务员法上的工作义务、行政职责和领导职责隐含的义务,为此,行政问责的对象范围即应当限于违反公务员法上工作义务的公务员、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之行政机关的行政长官和不履行领导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