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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的保护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的合理性分析——兼论对《侵权责任法》条款的误读

The Reasonable Analysis on the Protecting Obligation for students from Schools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作     者:王澍 樊华 WANG Shu;FAN Hua

作者机构: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吉林长春130024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出 版 物:《基础教育》 (Journal of Schooling Studies)

年 卷 期:2015年第12卷第6期

页      面:46-5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401[教育学-教育学] 03[法学] 04[教育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十二五国家青年基金2012年度项目"政治哲学视角下教育的国家功能研究"(项目编号:CAA120101)的研究成果 

主  题:保护义务 债务不履行 侵害赔偿 

摘      要:学校对学生存在保护义务,其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义务的性质属于法定债务。因此,学校保护义务的内容应实现具体类型化和兜底。基于以上观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由于学校不履行保护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债务不履行行为,而非侵权行为。因为只有债务不履行责任成立,才能同时拥有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两种法律后果。在这种法律规定下,学校才能做好相关的保护工作,出现伤害事故时既能保护学校的利益,也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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