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最大化股东福利
Companies Should Maximize Shareholder's Welfare出 版 物:《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Fudan Journal(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8年第60卷第4期
页 面:122-12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02[经济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0201[经济学-理论经济学] 020102[经济学-经济思想史]
主 题: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 新制度经济学 治理机制 倾社会性 股东投票 信托责任
摘 要:如何理解公司目标函数?弗里德曼认为,上市公司要尽可能多地赚钱,而把道德问题和社会责任留给个人和政府来处理,因此公司目标与社会目标是分开的。文章指出,弗里德曼有关公司目标与社会目标应分离的论断是值得商榷的。弗里德曼论断如要成立,需要至少满足条件:要么是公司的盈利活动和破坏活动(如污染)可以分开,要么是政府能够通过法律与监管将外部性完全内部化。实际上,这两类情况都极难成立。文章指出,公司应最大化股东福利。股东福利包括社会目标。公司目标与社会目标应相结合,不应分开。文章通过构建的一个简单模型,将市场价值与社会目标都纳入到股东福利中来,并讨论了不同的倾社会性情形下股东的决策机制。进而认为,股东福利的含义远大于狭隘的市场价值。管理者所遵循的信托责任不应被狭隘理解为董事会只追求长期股东价值。信托责任的真正含义是公司的行为和后果应当与目标本质相一致。换句话说,公司应最大化股东福利而非市场价值。投票就是最佳方案。让股东投票决定上市公司章程,就可以将社会目标真正纳入到股东福利中。当然,投票也有成本。正如涉及社会选择话题的相关文献所识别出的,投票到底是不是一个将个人偏好加总为社会偏好的恰当方法,这是更为严重的隐忧。考虑到众所周知的集体选择难题,可能的情况是:市场价值最大化仍然是一个被广泛认可的次优目标,特别是在一个股东的社会偏好都足够异质的环境中。文章无法排除这种情况。然而,正因为上述情况尚缺乏证据来验证,所以文章相信股东福利最大化应当代替市场价值最大化,从而成为公司的恰当目标。